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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學生申訴權益...2021/11/26 下午 03:56:37 【公告者:劉穎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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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
一、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110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929A號函辦理。 二、查前開辦法第4條規定,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 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,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中,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、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 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;復依第13條規定略以,學校處理特 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,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 輔具及支持服務,並得指派專人協助。
三、請貴校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,加強宣導申訴機 制,以及時提供渠等所需相關協助,俾利暢通申訴管道, 確實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權益。